40.為什么說“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
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有些人會產生這樣的疑惑: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核心,但又強調憲法法律至上,那么黨的領導和法治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有人就此提出所謂“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少數(shù)人別有用心地炒作這一命題,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實質是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最終達到否定、取消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這種觀點在思想上是錯誤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險的。習近平總書記一針見血地指出:“‘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決不能含糊其詞、語焉不詳,必須講清楚、講透徹,做到正本清源、明辨是非。
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tǒng)一的。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tǒng)一體現(xiàn),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這一論斷抓住了黨和法關系的要害。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提出來的,把依法治國上升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們黨提出來的,黨一直帶領人民深入推進依法治國,善于通過黨的政策指導國家立法、執(zhí)法、司法活動,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有序推進。歷史和實踐證明,黨和法的關系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當年,蘇共垮臺和蘇聯(lián)解體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勢力的鼓動下,蘇聯(lián)從憲法中取消了堅持蘇共領導地位的第六條,結果是蘇共領導成了“違憲”,最后只能解散,導致亡黨亡國。這個教訓極其深刻。在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法治。黨和法不存在誰大誰小的問題,不能簡單比較。
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不同性質的政治制度決定了不同形態(tài)的法治體系。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這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qū)別。離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建不起來。我們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絕不是要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改善黨的執(zhí)政方式、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對于那些故意“挖坑”“設陷阱”的形形色色論調,一定要有戰(zhàn)略定力,旗幟鮮明地宣示政治立場、表明政治態(tài)度。要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堅持“三統(tǒng)一”“四善于”,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通過法治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效實施。
我們說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作為一個執(zhí)政整體而言的,是指黨的執(zhí)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具體到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就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就不能以黨自居,就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這個界線一定要劃分清楚。如果說“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偽命題,那么對各級黨政組織、各級領導干部來說,“權大還是法大”則是一個真命題??v觀人類政治文明史,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各級黨政組織、各級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為所欲為、隨心所欲的。要把厲行法治作為治本之策,把權力運行的規(guī)矩立起來、講起來、守起來,真正做到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zhí)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jiān)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應對風險的能力,以實際行動帶動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知識鏈接
“三統(tǒng)一”“四善于”
把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統(tǒng)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xié)、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tǒng)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tǒng)一起來。
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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